
1、污水--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。
2、排水量--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。不包括間接冷卻水、廠區鍋爐、電站排水
3、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《GB8978-1996》中的標準分級
(1)排入GB3838Ⅲ類水域(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)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,執行一級標準;
(2)排入GB 3838中Ⅳ、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,執行二級標準;
(3)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,執行三級標準。
4、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《GB8978-1996》中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:
(1)一類污染物: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,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,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此國標標準要求;
(2)二類污染物: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,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此國標標準要求。